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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你是这样的“雷霆沙赞”!

祝筱青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0-09-18


日前,美国DC动漫公司出品的超级英雄电影《雷霆沙赞!》正在各大院线热播当中。《雷霆沙赞!》中,少年主角比利·巴特森遇到魔法师继承魔法之后,只要大喊“SHAZAM”(沙赞),就会被一道魔法闪电劈中,变身为一个被赋予六位神灵力量的成年超级英雄。这部电影目前口碑盛赞,目前“烂番茄”的评分已经是“DC电影宇宙”最高的93分。


当然本文不是一篇软文,自然不会只讲上面这些。从《雷霆沙赞!》的上映,笔者想起了一桩多年前的著作权侵权诉讼。事实上,动漫人物“沙赞”并非DC原创,“沙赞”最早是一家名为“福西特漫画公司”创作的人物,当时的名称叫“Captain Marvelous”(神奇队长)。该“神奇队长”的形象其抄袭了DC的动漫人物,也是最早的动漫“超级英雄”,即大名鼎鼎的超人。对此,DC当然不能忍了,于是DC起诉了福西特公司的“神奇队长”形象抄袭了DC的“超人”形象。后经法院的审理,双方从服装、外型、能力、行为等各个方面进行了对比。这场官司打了13年才打完了,最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但福西特公司没能撑下去,“神奇队长”停刊了,福西特公司也快倒闭了。戏剧性地,DC最终收购了福西特公司,而“神奇队长”也成为了DC旗下的漫画人物。



但更有意思的是,在福西特公司的《Captain Marvel》修改期间,DC的老对手漫威公司将片名“Captain Marvel”进行了商标注册,这就是刚刚上映过的漫威电影《惊奇队长》。之后DC不得不停止使用“Captain Marvel”,而使用了现在的“沙赞”作为该动漫人物的名称。



一般来说,对于动漫形象公认的保护形式无外乎以下几种:专利、商标、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




从专利来看

动漫形象的周边衍生品从来都是重要的商业化收入来源之一,而衍生品的形象通常是可以进行专利申请的(主要集中在外观设计专利)。但是,这不代表非权利可以肆无忌惮地将他人的动漫形象进行外观设计专利的抢注。在“巧虎“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被告虽然将其带有“巧虎”形象的产品外包装进行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注册,但最终因侵害原告的“巧虎”形象著作权,不但相关侵权形象不得继续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也被宣告无效。


从商标来看

上述提到的是典型的动漫人物名称商标保护案例。漫威公司看准时机申请的Captain Marvel商标,直接逼迫DC不得不启用全新的人物名称“沙赞”,这个名称虽然有着特殊的含义,但比较拗口,实属无奈之举。除了动漫作品及人物名称外,一些动漫作品中具有标志性特色的声音也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从著作权来看

通过著作权保护动漫形象是最主要的保护方式之一。但这种方式的短板也很明显,即著作权有保护期限,虽然各个国家的保护期会有所不同,但一些有年份的经典形象正在大量失去著作权的保护野生不争的事实。在这一问题上,除了各国立法者从立法角度可能能给予“帮助”外,从权利人的角度来看,不断更新形象从而重新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可行的方案,如迪士尼旗下米老鼠形象的更新换代。


从不正当竞争来看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会给予一定的保护,但《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并不直接保护动漫形象。动漫形象是大多数动漫公司的核心资产,对于“搭便车”或“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来说,如果发生在对于有一定影响的动漫形象上,则可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原则性条款。应当说明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应当成为专利法、商标法或著作权法保护之外的一种“补偿性”保护手段,他们之间并非特殊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关系,而是针对不同法益给予了不同的保护。


除此之外,美国法律对于“商品化权”有明确的判例予以支持。从邻国日本来看,“商品化权”在日本已经得到了学理和实践上的承认,日本学界认为,在商品上使用动漫形象或其名称的做法会使得商品购买力增强,与之对应的动漫形象则获得了商品化权。而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商品化权”并没有法律予以固定。


但没有法律规定并不意味着我国司法界对于“商品化权”采取了排斥的态度。在“功夫熊猫KUNGFUPANDA”商标异议一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在先“商品化权”确非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或民事权益类型,但该理由并不能当然排除商标法中关于“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条款的适用。法院认为,“‘功夫熊猫’、‘KUNGFUPANDA’并非固定搭配词组,而是对电影作品内容的高度概括,本身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而且,在电影“功夫熊猫”上映后,随着电影知名度的提高,‘功夫熊猫KUNGFUPANDA’的显著性更是获得极大提高,从普通词汇的组合变成了具有明确指向性的特征性标记,与该知名电影建立了直接且明确的指向关系。当这种特征性标记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结合时,会使电影相关公众将对于电影作品的认知与情感投射于该特定商品或服务,从而获得电影发行以外的商业价值与交易机会。实践中,利用影视作品名称、角色形象及其他显著性要素进行商业衍生品开发,已经成为一种现实且普遍的现象。”最终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害了梦工场公司对“功夫熊猫KUNGFUPANDA”知名电影名称所享有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构成2001年商标法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今日,知名动漫形象已经不再仅仅是漫画书中的人物形象那么简单,各类漫画、电影、游戏、舞台剧、主题公园等衍生品层出不穷,动漫形象的保护已经成为这个动漫工业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最后,回到本文开头的超级英雄系列动漫,虽然超级英雄的经历不同、能力不一,性格更是“千人千面”,但笔者总觉得外在“表达”的不同,反而更衬托出这类“超级英雄”内核的“千人一面”。正如神话学家约瑟夫·坎贝尔总结的《千面英雄》那样:


一位英雄从日常的世界

勇敢地进入超自然的神奇区域

在那里遇到了传奇般的力量

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

英雄带着这种力量

从神秘的历险之旅中归来

赐福于他的人民


祝筱青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主要致力于企业法律事务处理的实务与研究,尤其擅长公司法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


(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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